111年度重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李巧鈴
陳英琪
劉志瑋
相 對 人 麻麻好國際有限公司即水底撈重慶老火鍋企業有限
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9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重簡字第740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