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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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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反訴
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逢時
反訴
被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
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與本訴之
訴訟標的
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反訴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