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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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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反訴原告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反訴被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