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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保險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