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殷武義
相 對 人 味味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味味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投標中央警察大學112年度學生餐飲團體膳食案(下稱
系爭標案),相對人針對投標要求事項於民國111年12月委託原告撰擬設計案計畫書,研發投標內容及簡報說明,
嗣相對人得標後,
迄今已逾半年拒不給付委託之費用,如不予即時聲請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自由處分財產,則聲請人之
債權日後必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就所積欠款項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
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
㈠請求之原因: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所主張之給付委託研發費用,雖據其提出相對人為投標廠商之中央警察大學投標收據、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下稱系爭發票)影本各1紙為證,然系爭發票上雖記載相對人為買受人,然發票之「品名欄」既為「餐飲」已難
遽認與聲請人主張之研發委任費用有何關聯性,另
觀諸系爭發票之開立時間為112年6月2日、含稅金額總計為16萬元,且未蓋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顯然無從以之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000年00月間受託撰寫計畫書研發標案費用10萬元之證明,尚
難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亦未提出任何證據,無法證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等假扣押原因之事實,或確已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情形,
揆諸上開說明,不可僅因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拒絕給付,即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何上開假扣押之原因,揆諸
前揭說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未為相當之釋明,自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