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許維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民國一百一十一二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二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