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7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毅軒 
            温弘誌 
被      告  安全蛋品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0之車主)


法定代理人  高嘉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7日下午4時0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