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1941號
原 告 古乙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瓏賓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陳報
兩造間有無簽立書面契約,如有應一併檢附契約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