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137號
原 告 劉鑫宸
被 告 鄧傑仁
被 告 北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玖佰零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折舊額計算式: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係於民國87年7月出廠使用,有行照在卷
可佐,至112年7月7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而
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37,200元(含工資80,700元、材料費56,500元),有修車單在卷
可憑,
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
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就材料修理費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5,650元。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此外,原告另受有拖吊費3,200元之損害,另有原告提出之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附於本院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894號事件卷內
可稽,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金額共89,550元(計算式:80,700元+5,650元+3,200元=89,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