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2186號
原 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被 告 姜禮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承攬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運費,
雖陳報被告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
惟經本院向該址送達調解
期日通知書,遭以查無此人而退回,則該址並
非被告之
住所地;另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