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3153號
原 告 楊明賢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二份影本到院:
㈠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原告如
非車主,應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㈡如有保留當初前往拖吊場領車之相關書證,請原告併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