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3164號
被 告 楊明發 籍設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1,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