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3278號
原 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邑侖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起訴狀所述之事實、理由,及依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探求原告真意,可認所謂之借款契約書,實際上為和解書,故本件原告係在請求
被告履行和解書。而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2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