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3291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
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65,000元匯入被告所開戶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
爰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
等情,而
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
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