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字第 3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6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參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