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3665號
原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顏子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隨時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