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綺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