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字第 36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綺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