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37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謝勝偉
胡綵麟
複代理人 柯珮珺
許俞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二、三項應更正為:「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