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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字第 3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7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阮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要領」欄二、第11行、第12行關於「(計算式:2,793元×6/10=1,9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793元×7/10=1,955元)」。
    理  由
一、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