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974號
原 告 陳家妤
被 告 陳柏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
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利用兌換數位禮物卡方式向伊借款4,500元(交易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該禮物傳送給arrogant-0210,而對方也在9月10日下午7:37分接受了。),之後表示會清償,然經多次催討無果等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5至7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