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2號
原 告 梁鉅偉 住○○市○○區○○里00鄰00巷00號 (查無此址)
被 告 李信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