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00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邦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張家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