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淵
被 告 彭睿希(原名彭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