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耀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7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
(勞工紓困貸款專用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17頁),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亦表示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自應認為真實。
至於被告於言詞辯論陳稱因現無償還能力而無法還款云云,此乃償還能力
及償還期限之問題,且被告本可於訴訟外逕行與原告協商還款事宜,尚不足以影響本院前開認定,附此敘明。 ㈡
從而,原告本於借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