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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字第 4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66號
原      告  夏家程 
被      告  張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45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