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小字第4187號
原 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張拓文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