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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小調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86號
原      告  維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維 
被      告  富裕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偲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北投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