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寶盛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璦瑪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6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