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建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子渝 
被      告  張睿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房屋浴室冷水明管回復施工前狀況所需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本件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