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子渝
被 告 張睿庭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3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房屋浴室冷水明管回復施工前狀況所需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本件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