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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建簡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蔡佳蓁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陳德林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