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湧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謝銀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翌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8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陳報,
兩造間除所提之工程計價明細表、詳細價目表外,有無另行簽訂書面之契約,如有應併檢送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