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建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7號

原      告  周弘原 
被      告  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暄純 
訴訟代理人  黃建泰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6月4日16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