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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建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9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  許又仁
          王書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2人均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許又仁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即原判決主文第2項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另上訴人王書齡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共核定為211,000元(含原判決主文第1項敗訴之價額168,000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敗訴之金額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