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一、原告因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58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