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共 同
李余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與本訴之
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