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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陳月嬌 



上 訴人  鄧旭峰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