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釧合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運送契約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而依兩造間裝船通知書注意事項約定:「如貴公司與本公司因貨物運送而有所爭執或因而涉訟,將
適用本公司之標準貿易條款及提單背後條款之規定,...」,及原告公司標準貿易條款第38條約定:「本條件以及因本公司服務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索賠或爭議均應受台灣
法律管轄,並由台北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此有裝船通知書、標準貿易條款中英文版在卷
可稽,揭諸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