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謝銘賓
一、原告與
被告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民事支付命令狀聲明
所載「4,000,00元」,應為「4,000,000元」之誤繕,併請儘速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