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原告起訴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20,905元,
嗣於民國113年9月5日具狀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454,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254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29,017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