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855號
原 告 楊瓊儀
日立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上列原告等與
被告廖鍾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楊瓊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原告日立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賴堂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楊瓊儀、賴堂仁、日立環保清潔有限公司起訴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8萬190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依各該
訴訟標的金額,均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