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1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偉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林秀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零捌拾柒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判決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708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