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利崎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友福中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