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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1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25號
原      告  王俊皓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被      告  黃俊傑 
            晶沛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士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22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以利本件紛爭早日終結確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