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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1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
原      告  李錦雲

訴訟代理人  鄭日春
訴訟代理人  鄭家麟
被      告  白家銘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二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原告已申領之汽車強制險理賠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