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7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
承攬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書),就承攬工程款所生之
營業稅,應由
被告負擔,因而依系爭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
報酬或因稽徵技術最終應由原告代為繳納營業稅,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等情,此顯涉及兩造間有關系爭契約書所生之紛爭,而該契約書第8條第8款已約定,如有紛爭為必要之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