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黃杭生
被 告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