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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2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彭聖祐 


上 訴人  任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具狀聲請和解等語,本院於調解時已有勸被告考慮以新臺幣150萬元至190萬元範圍與原告進行協商,係被告以無資力賠償回應,本院最後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自無從再進行訴訟中之和解,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