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彭聖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具狀
聲請和解等語,
惟本院於調解時已有勸
諭被告考慮以新臺幣150萬元至190萬元範圍與原告進行協商,係被告以無
資力賠償回應,本院最後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自無從再進行訴訟中之和解,併此敘明。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