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東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林慶東因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15,275元,然
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逾80,275元部分廢棄,故上訴部分利益為35,000元(計算式:115,275元-80,2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