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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巫淑媛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