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
上 訴 人 李盈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