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呂學明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范翔智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887號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結果為
當事人適格判斷之依據,而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
非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查前開
非訟事件業經於113年5月16日裁定選任范翔智律師為被
繼承人林壯淇之遺產管理人,
揆諸首揭規定,依
聲請人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